• 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 来源:20 时间:2019-05-25 12:0

  •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或科研研究、生产实验、技术开发的教学和科研实体。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挖掘资源潜力、保障我院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武汉大学加强实验室用房管理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验情况,制定我院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1、用教学、科研和其它经费购买的各类仪器设备、材料、以及单位和个人损赠的仪器和设备,均属武汉大学管理的国有资产。

    2、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可以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布局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实验室进行改造,未经单位批准,不得将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出租和转让。

    3、学院根据课题组负责人科研经费总额,分配科研实验室使用面积,核定面积如下:①每年经费总额5~10万元,每人8㎡,②每年经费总额10~20万元,每人10㎡,③每年经费总额20~50万元,每人15㎡,④每年经费总额100万元以上,根据需要与院领导协调后,申请使用面积。⑤扩大面积需向学院申请,采取有偿使用管理,每单元(约占一个窗户)每年向学院交纳扩大面积使用费3000元。所收费用列为学院实验室建设专用款。

    4、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教师,按学校规定填写《武汉大学教职工离退休手续程度单》,向学院输清退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交接手续。离退休教师退出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由学院根据需要另行安排使用。

    5、由课题组负责管理的仪器设备不论体积大小均占核定面积,由课题主持人协调安排使用。

    6、基础课、专业课实验用房,使用权归院中心实验室。

    7、各研究所年科研经费总额(已在院财务室登记)不足5万元的用房由学院收回。

    8、研究所从挂牌成立之日起,(按每三款规定)半年内经费不到位的,由学院收回其使用的房间。

    9、各研究所和课题组应在本办法实行之日起,须根据自己的年到位科研经费,向学院提出用房申请。

    10、在读博士生、在读硕士生和本科生毕业论文用房由导师解决,确有困难者可向院中心实验室提出申请。

    11、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属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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