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验教学实验中心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
  • 来源:20 时间:2016-09-01 12:0
  • 一、为了培养学生爱护国家公共财产的良好习惯;为了培养学生良好的实验室工作素质和促进实验操作规范化,特制定实验室赔偿制度。

    二、学生在实验操作过程中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由教师和学生共同分析其损坏原因,若确系学生操作不当等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均应赔偿,并予以批评、教育。

    三、屡教不改,不爱护财产,严重失职,违反操作规程者,事故发生后又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险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四、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当事人应填写《武汉大学仪器设备损坏(遗失报告单)》,并附上相关证明报告。

    五、八百元以下低值耐设备的赔偿费集中入中心账目,主要用于设备仪器维护,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中心正副主任的集中审核。

    六、八百万以下低值耐用设备的赔偿费,一般应赔偿同样物品或按原价(或折旧价)赔偿现金。如系部分损坏赔偿,经修配后尚能使用的,可按实际修配费赔偿现金。

    七、八百元以上至三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赔偿费,根据《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即由“资产管理部提出处理意见”。

    八、三万元至十万元的仪器设备赔偿费,根据《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即“由资产管理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九、十万以上的大型设备的赔偿费,根据《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即“由专家小组进行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审批。”

    十、确定赔偿责任后,当事人应一次性交纳赔偿费用。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应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部审核批准,可以分期赔偿或延缓赔偿。赔偿金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如多次催缴无效,则缓发当事人毕业生派遣证,直至交清相应款项为止。

     

     

    武汉大学新闻传播学实验教学中心   

    2012年9月       

     

武汉大学新闻传播学实验教学中心欢迎您!